嚴格的氮氧化物排放量100毫克/立方米新標準能達標嗎?
- 450-1100毫克/立方米
- 目前執行的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3223—2003)規定,自2004年1月1日起,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燃煤電廠建設項目氮氧化物允許排放濃度在450-1100毫克/立方米之間。
- 100-200毫克/立方米
- 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二次意見征求稿)》:從2012年1月1日開始,所有新建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達到100毫克/立方米;從2014年1月1日開始,要求重點地區所有火電投運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達到100毫克/立方米,而非重點地區2003年以前投產的機組達到200毫克/立方米